更新时间:2018-08-13 14:20作者:王华老师
2016年5月12日,记者从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获悉,《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地方实际制定而出,是对《消法》的具体补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经营者的禁止行为和有关部门的维权职责,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包括七章五十九条,明确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网络交易、汽车行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汽车销售经营、教育培训服务等领域经营者的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后,我市工商部门将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以格式条款为重点,对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进货时的原始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辽消条例》共包括七章五十九条。明确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网络交易、汽车行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汽车销售经营、教育培训服务等领域经营者的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辽消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优化消费环境,发挥消费对经济健康发展的引领作用。
5月25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联合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将统一开展《辽消条例》现场宣传咨询活动,面向广大消费者进行现场咨询解答。
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依据《辽消条例》,工商部门将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以格式条款为重点,对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进货时的原始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阅读延伸】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