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44作者:王新老师
湖北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规范省委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委实行巡视制度,承担省委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省委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工作全覆盖。
第三条省委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省委巡视工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坚持省委负责、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全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省委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设若干处(室)。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厅级巡视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