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25作者:王华老师
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地方金融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在山东金融业2015年“十件大事”评选中,该事件荣获“十件大事”之首,其里程碑意义引发热议。
山东省金融办主任李永健评价说,这部法规的出台是山东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弥补了目前金融监管上的一些缺失,对于促进山东金融业健康发展,提高金融防控能力,特别是对于地方金融监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近两年,新型金融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各地第三方理财机构、P2P公司跑路事件却层出不穷,给百姓财富带来极大损失:2015年4月份泛亚涉案430亿元,波及23万人;9月份金赛银基金涉案60亿元;12月份e租宝涉案700亿元,波及84万人。2016年4月快鹿系、中晋系接连跑路……
而从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看,其主要内容是规范银行和证券、保险等机构,并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执法依据,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制度规范较少,不少领域尚属于立法上的空白。
2013年12月,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下称“28号文”),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但目前的地方金融发展和监管工作只能依托国家、省有关规范性的文件或者试点政策来进行,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这给实际监管工作造成很大被动。制订一部专门的规范地方金融活动的综合性的法律,显得十分迫切。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条例》的出台,正是将“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的范围。《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了界定,将山东省目前正在监管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纳入地方组织范畴。同时,为有效承接未来国家授权地方进行监管的机构或组织,如P2P公司等,在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义中,增加了一个兜底性的内容,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