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0:47作者:王华老师
人民银行对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情况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阐述,分别介绍了各自特点和风险以及在两大领域已开展的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考虑。此前,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动《条例》早日出台。
一、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情况
(一)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和风险
近年来,民间融资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满足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为存在资金缺口的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帮助。但是,各地民间融资特别是民间借贷市场也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容易引发非法集资。
民间融资中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地域分布相对集中,主要发生县域范围内;二是房地产、养老、科技开发等传统行业领域案件多发;三是以担保公司、理财公司、投资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形式开展活动,按发展“业绩”提成,呈现与传销相融合的趋势;四是更加组织化、系统化、公开化,以合法形式作掩护,利用主流媒体大肆宣传。
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手法包括:一是利用民间借贷以及传统金融工具形式,如非法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二是通过组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三是以委托生产或开发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以收取定金、股金等向社会公众集资。
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量以放贷为业的组织和个人,没有受到恰当的法律规范,缺乏与放贷业务实质相统一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导致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甚至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红线。二是有关部门因缺乏明确的监管依据和监管规则,难以对放贷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监管,不利于非法集资案件的预防和早期发现。因此,需要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放贷业务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