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09:30作者:才子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修订情况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八年来的工作实践,按照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条例》于2007年5月3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整整八年。八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包括消费领域在内的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面临着许多复杂的、新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涉及大宗消费品和跨区域消费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呈上升趋势。与以前相比,消费纠纷从一般日用消费品质量问题扩大到住房、轿车等大宗消费和建筑装潢、教育、文化、保险以及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投诉标的和维权难度越来越大。二是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带动经营业态、营销技术和手段的发展,互联网、电视、邮购销售,特许经营等营销方式的逐渐兴起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加了消费信息量,但也使消费关系复杂化并增加了消费者遭受侵害的机会,消费者维权问题会日益突出,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必须研究的一个新情况。三是垄断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正引起社会各方面的批评,迫切需要严格规制和监管公用企业和其他垄断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等经营行为。面对上述问题,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消费扩大升级,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日益高涨的需求;如何在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规范经营者的销售和服务行为的同时,改变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体现全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共同参与,建立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和国家保护相结合的体制,并积极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下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如何将法律制度从以往对单一消费侵权的事后救济转向引导社会消费群体对侵权行为的事先防范,从对消费争议的被动调解处理转向对消费行为的积极引导和服务,从而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机制,将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课题。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消法》修改后,健全完善了消费者许多新的权益,提高了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范和要求,强化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而作为《消法》的配套法规,《条例》的部分内容出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及时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