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09:17作者:王华老师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
(三)研究、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五)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