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0:50作者:王新老师
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公正客观、平等协商、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基层工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教育引导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理性表达诉求。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与同级总工会的协作机制。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七条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三)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五)劳动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六)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