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1:34作者:李一老师
为了发挥立法引领、规范作用,推动和保障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和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3月30日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从确定政府职责、经营者价格权益、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调控、价格监督与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使我省价格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湖北省价格条例》最新解读,欢迎阅读!
一、确定政府价格管理原则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坚持放管结合、改革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条例强调要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求健全政府定价制度,明确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为确保价格改革立法先行,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区域内,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依法制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政策。
二、明确经营者价格权利和义务
维护经营者价格权益是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的前提和重要内容。条例明确了经营者定价权、建议权、知情权和控告权等四种权利,包括:依法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和在政府定价机构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向政府定价机构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建议;从政府定价机构获取有关价格信息;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同时,明确了经营者义务,主要包括:执行政府定价以及政府定价机构依法制定的价格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真实明确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配合政府定价机构开展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定,并如实提供价格统计信息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等等。对于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成本。
三、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价格方面的突出问题,条例重点对经营者价格行为予以规范。条例在明确经营者不得有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同时对新形势下需要禁止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等不公平价格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