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11:12作者:李天扬老师
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药品,如果你想要举报,该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要提供哪些材料?哪些能被受理,哪些不被受理。3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如要投诉举,可通过“12331”热线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渠道。
如果你要投诉举报,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材料、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你可以实名投诉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如果你没有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举报的事情不属于食药监管部门监管范围,或者投诉举报已被受理,正在调查处理,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投诉举报,或者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食药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你。在举报过程中,你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如果有上述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收到你的投诉举报后,会统一编码,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15日内将决定和理由告诉你。如果没有告诉你,根据《办法》,自收到你的投诉举报之日起第5日即视为受理你的举报。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你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诉你正在办理。办结后,会告诉你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会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会保护被你投诉举报的人的合法权益。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严禁泄露你的相关信息,严禁将你的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受理、办理程序、信息管理、监督与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