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11:29作者:李一老师
一、《条例》颁布的背景
扶贫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针对农村发展不平衡的实际,为缓解和消除贫困,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采取的重大战略决策。《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国家鼓励地方立法先行,目前已有甘肃、贵州等8个省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我省是全国扶贫工作重点省份之一,全省183个县(市、区)中,有扶贫开发任务的有178个,占97.3%,其中国家片区县、重点县和省规划县88个;截至2013年底,全省有11501个贫困村,占全部47734个行政村的24.1%,仍有贫困人口625万,大多数分布在盆周山区、地震灾区、川西北高原和大小凉山地区,扶贫对象规模大,贫困程度深,制约发展的因素多。同时,扶贫开发机制创新步伐加快,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都需要通过法规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促进农村的发展,实现扶贫开发战略。加之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扶贫开发的法律,因此,我省制定出台了《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二、《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
《条例》主要以《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为基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川委厅〔2014〕9号)部署,围绕我省“人口多、底子薄、不平衡、欠发达”的省情特点,结合我省扶贫任务重、扶贫区域广、扶贫规模大、贫困程度深的实际,重点回答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措施,全方位深层次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更加科学、更加务实、更加规范的明确和界定。
三、《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一)农村扶贫开发及对象、范围: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农村扶贫开发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在省扶贫标准以下的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连片特困地区。
(二)农村扶贫开发坚持的原则: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