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8:49作者:王华老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总局令第73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5日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处罚办法》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
中国消费者报:请问《处罚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杨红灿: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并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消法》赋予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为依法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在总结工商部门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处罚办法》。工商部门制定并实施《处罚办法》,既是落实《消法》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更是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客观要求。
中国消费者报:《处罚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杨红灿:《处罚办法》共二十二条,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处罚办法》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中国消费者报:《处罚办法》如何规定行政处罚的原则?
杨红灿:《处罚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原则,明确了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强调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规定要通过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的行政指导,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