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9:33作者:王新老师
xx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一条 为强化价格工作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错案和工作中的差错,提高全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和错案应遵循本制度。
三条 本局设立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所办负责人为成员。
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
()超越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工作错误的;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乱作为的;
()违规批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价格的;
()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不恰当或造成冤假错案的;
()价格评估、认证结果显失公正或虚假认证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我局败诉的;
()经行政复议撤消原处罚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申诉经查属实的;
()其他应立案审查的。
六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
()因承办人的故意过失,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差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承办人经过批准后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造成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办理事项、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
()任用不具执法资格(工作资格)的人进行执法(工作),造成的差错或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失职的责任。
七条 对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下列处理:
()批评教育;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处分;
()调离工作岗位;
()赔偿损失;
()延期晋级、晋职;
()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减发或者停发奖金;
()辞退;
()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理的种类,可单项选用,也可合并运用。
八条 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及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执行上级命令的;
()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错案或者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十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
()我局在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控告、检举、判决和复议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人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