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烟花爆竹行业产业结构规划实施办法为了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公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号令)之规定,结合我县烟花爆竹行业的现状,特制定本产业结构规划实施办法: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一)我县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四个,产品已能基本满足全县人民群众的需求,应保持现有规模,不再新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范要求确需整改、调整车间、厂房布局的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方可进行整改、调整,但不能突破现有规模。(二)为了保证生产安全,爆竹作为传统产品,目前保留其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核定的爆竹品种的生产;各种烟花品种的生产,由于我县各厂家的生产设备简陋,技术和管理条件差,且烟花生产的危险性较大,在我县境内不予规划发展和生产。(三)烟花爆竹的生产属高危行业,在加大日常监管和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保留其爆竹的生产,鼓励各生产厂家采取多种形式逐步转产;在条件成熟时,全县将完全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四)禁止生产任何形式的土鞭炮、火药炮、试制炮等仿爆竹类产品。二、烟花爆竹的经营烟花爆竹是一种特殊商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必须依法获得许可方可经营。(一)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程序报批取得相关资质手续,其数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审批。(二)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按程序经批准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手续,严格实行“三专”(专人、专店或专柜)。在布局上要保证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全县零售网点布局规划按以下核定:县城户(凯江户,南华户,东北户);仓山镇户;其它万人以上的乡镇各户;万人—万人的乡镇各户;万人—万人的乡镇户;万人以下的乡镇各户。三、部门职责(一)县发改局负责对烟花爆竹产业结构牵头实施规划,对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进行监测,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调整。(二)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安全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三)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安全管理;负责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四)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督促生产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搞好日常安全监管,按政府产业规划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