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盘点制度(范例A) 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各公司财物管理,依“现金收支规则”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规则”八条,“材料管理办法”五十六条及“成品存储管理办法”三十二条等制定本准则。 二条 范围 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协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下脚品及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则”办理,其余各项,悉依本准则办理。 三条 方式 (一)终全面盘点。 (二)液体及特定项目采按月盘点。 (三)会计部门每月抽点,抽点百分比以一一周转为度。 (四)不定期抽点。 四条 人员及职责 为办理盘点,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协点人及监点人。 (一)盘点人由财物经管部门提任,负责点计工作。 (二)会点人由会计部门或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纪录。 (三)协点人由仓储保管部门担任,负责盘点时的料品搬运工作。 (四)监点人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需要派员担任,负责盘点监督。 (五)各厂处、经理室、总经理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盘点筹划,连络等事宜。 五条 准备工作 (一)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财物预先准备妥当,备妥盘点用具,并由会计部门准备盘点表格。 (二)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按类分别整理并列清单。 (三)存货的堆置,应求整齐集中,并置“标示牌”。 (四)各项财物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载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有会计部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用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二份,将帐面数调整至正确的帐面结存数。 (五)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手续者,应另行分开。 六条 终全面盘点 (一)各公司(总)经理室应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通知各有关部门准备盘点,并于盘点前五天将盘点计划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盘点通知”应包含盘点日期,人员配置及注意事项。 (二)盘点日期由各公司视存量及现场公休情况自定。 (三)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应暂停收发料,盘点期间所需用料,应于盘点三天前办理完毕。 (四)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实所限无法采行时,应签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五)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法,每项财物数量由双方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提出遗漏的异议。 (六)盘点时由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纪录“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