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6:17作者:三水老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和我区《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9号)的有关规定,我区2016年高考报名期间按如下加分项目采集有资格考生的相关信息。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对烈士子女考生,总分加20分。
2.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加20分。
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资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德保、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天等、上思等28个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县)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对融安、灌阳、蒙山、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马山等22个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5分。
符合我区普高报名条件,户口未迁入我区的外来人员,除持有我区有效期内的经我区设区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的之外,属于少数民族的,总分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