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3:54作者:李天扬老师
教育厅公布新规定,免费师范生故意违约须退教育费用,并记入“诚信档案”
我国已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8年,从上师范大学第一天起,学生不仅不用付学费、住宿费,每月还可领约600元生活补贴,但部分毕业生在就业时,却不按当初约定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这种行为在广东可能行不通了。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与广东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且未按照规定办理到外省就业手续的广东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应按照协议约定到广东省中小学任教。如故意违约,须退还在校期间享受的各项费用,违约记录还将记入“诚信档案”。
据《办法》规定,免费师范毕业生故意违约,须退还4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按国家执行的免费标准计算。免费师范毕业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广东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同样,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广东省教育厅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广东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且未履行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并按上述相应违约情况处理;此外,还将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并公布其违约情况。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推进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从教政策,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师〔2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