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20:52作者:李天扬老师
税务实务十问答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标准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标准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并不仅限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定的范围和标准。
二、国有企业核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确认问题。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劳动部门、国资委、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等。也就是有权对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进行管理的部门。
延伸问题:
国有性质的企业是指全额资产国有吗?企业资产中国有资产不占100%的(股份制)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笔者意见:
应是国有性质的企业,不一定要是全额资产国有,但国有控股的应明确规定为好;建议做如下明确规定:国有控股企业,其工资薪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了限定数额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出差途中开餐、工作餐,工会活动开餐,会议餐费是否都作为业务招待费。
答:出差途中开餐如果在企业制定的差旅费标准范围内应计入差旅费,工作餐计入职工福利费,工会活动开餐计入工会经费,会议餐费计入会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