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7 02:41作者: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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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作,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发票,下同)信息共享及核查工作机制,优化便民服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和核查工作机制。各地省级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和核查。省级国税机关要在2017年2月底前开设至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数据传输专线,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向本省省级国税机关开设数据传输专线。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时(每5分钟)将本省(含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签发的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电子信息传输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信息接收工作。省级国税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输信息的范围暂限于汽车、挂车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信息。
二、严格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对照国税机关传输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信息,严格审查车主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对比对无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对比对信息不符的,启动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向当地国税机关核实,待核实无误后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对因技术原因导致信息传输故障或者未收到信息暂时无法进行信息比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先依据车主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待传输故障排除或者收到相关信息后,再履行比对程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每周汇总传输故障、未收到信息和比对不符的车辆信息,并传输至对应的省级国税机关。省级国税机关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输的已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但因传输故障、未收到信息而未履行比对程序的车辆信息,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核查,排除技术故障,补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