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1 22:09作者:李天扬老师
(l)涉及“干部工资”科目的有;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医疗保健津贴、基层军官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等;
(2)涉及“福利费”科目的有军人职业津贴、福利补助、防暑降温费、公勤费、交通费、离休干部荣誉金、离休干部特需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政府特殊津贴、房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节日补助费、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及两周岁以下幼儿牛奶补助费等;
(3)涉及“伙食费”科目的有:干部基本灶别差、干部伙食补贴;
(4)涉及“营房管理费”科目的有;水电补贴和洗澡补贴;
(5)涉及其他会计科目的有:电话补贴、探亲路费、服装费等。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工资发放规定和标准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含工龄)工资是以年为计算单位,即从批准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当年开始计算,当年无论何时批准即算作1年,军龄工资按年从每年1月1日起逐年增长,计发至离休、退休或转业、复员当年止。l985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干部也按每年军龄,每月发1元军龄工资(1989年10月起执行)。军官、文职干部军龄标准有2个,
(1)西藏驻军干部和新疆军区驻天山、塔什库尔干防区的干部军龄按4元计发。
(2)除以上地区驻军军龄按4元计发外,其他地区驻军干部军龄一律按1元计发。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核定办理
计算核定干部军龄(包括工作年限)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干部部门核定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含工龄),并通知财务部门发放军龄工资。
军官、文职干部护(教)龄津贴发放有什么规定和标准
发放规定和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计发护(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照本人参军(或参加革命工作)以后实际担任该职务的工作时间计算。原来担任过护士和中专教员职务,现已改做其他工作的不发;护士(教员)中途改做其他工作的时间应扣除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