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09:14作者:三水老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1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在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在2015年1月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
(二)挂钩调整: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人员,从缴费年限满15年起计算,缴费每增加1年(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三)适当倾斜调整:
1.12月31日(含)前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2.12月31日(含)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05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050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