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21:39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6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全文)
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资台账,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清单。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要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