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07:35作者:王华老师
2017年全国两会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及工资待遇最新提案消息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区区情实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优化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不断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的保障农牧区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主要功能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是指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并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87号)要求,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牧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备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