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09:17作者:王华老师
从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获悉,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主城9区等23个区以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其余区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两档都较现在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250元。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一档1500元/月二档1400元/月
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介绍,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等23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
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据了解,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1月1日公布的标准执行,主城9区所在的一档为1250元/月,二档为1150元/月。调整后,两档最低工资标准都有所上涨,均上调了250元。
不包括加班工资新标准明年1月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人社局指出,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