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21:01作者:王华老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注明工资支付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全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分包企业要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按月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工程项目部和农民工用工单位要依法核实农民工身份,妥善保管农民工的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报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