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09:44作者:王新老师
6月1日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获悉,为了全省重点优抚对象的就业帮扶工作,省人社厅日前联合省民政厅起草了《关于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力度促进重点优抚对象就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众可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在征求立法意见专栏在线提出意见建议,或邮寄书面意见至:广州市教育路8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邮编510030。公开征集意见期限为2016年6月1日—15日。
公益性岗位招用重点优抚对象比例不低于20%
《意见》首先明确了公益性岗位招用对象为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参战参核生活补助的军队退役人员,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统筹力度,“对由财政拨款或政府投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非编制服务性岗位,特别是司法协理、治安协管、劳动监察协管、城市管理、辅警等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用于招聘重点优抚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空缺或者新增,原则上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招聘重点优抚对象。
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家庭特别困难人员
《意见》要求公益性岗位招聘重点优抚对象,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家庭特别困难人员。
在招聘程序上,各地可采取集中公开招聘方式,统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重点优抚对象的范围条件、岗位数量、工作性质、工作待遇和有关规定等内容,集中组织开展招聘对接活动。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原则要求,做好公益性岗位招聘重点优抚对象工作。
根据《意见》,用人单位与重点优抚对象签订劳动合同30日内,应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出现自然减员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及时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在工资待遇方面,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和单位实际制定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支付办法,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同时做好人员的考核奖惩、职称评审等工作,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考核奖励、培训、考试、职称评审等方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