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09:29作者:才子老师
听说很多浙江小伙伴在找病假工资的规定?下面高教网就为大家奉上详细内容。
浙江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病假工资规定
一、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实际工作年限 | 累计病假期间 |
3个月 | 5年以下 | 10年以下 | 6个月 |
6个月 | 5年以上 | 12个月 | |
6个月 | 5年以下 | 10年以上 | |
9个月 | 5-10年 | 15个月 | |
12个月 | 10-15年 | 18个月 | |
18个月 | 15-20年 | 24个月 | |
24个月 | 20年以上 | 30个月 | |
注: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工病假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病的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的不低于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