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5:06作者:三水老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5〕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为全面推进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省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及配置标准,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着力解决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发展问题,全面加强乡村医生准入、执业和退出管理,切实增强岗位吸引力,改善执业环境,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队伍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保障,执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分级诊疗的实现,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职责及配置标准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包括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开展健康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必须有一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村卫生室配置1名乡村医生;超过1000人的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优先配备具备中医技能的乡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