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8:31作者:王新老师
昨日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通知》,我省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设四个档,分别为1500元/月、1350元/月、1230元/月、11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6.0元/时、14.3元/时、13.0元/时、12.0元/时。
按照新发布的2015年福建最低工资标准四档标准,调整后厦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位居仍位居第一档。厦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比去年每月提高了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0元/时,比去年每小时提高了2元。
调整后的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位居第二档。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比去年每月提高了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时,比去年每小时提高了1.9元。
东快记者了解到,福建最低月工资标准也设也四个档,分别为1320元/月、1170元/月、1050元/月、950元/月。福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4.0元/时、12.4元/时、11.1元/时、10.1元/时。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