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09:05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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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教师应与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教师在学校公共场所吸烟将被处罚首提教师在公办和民办学校间流动
省教育厅解读《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在教师节来临之际,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就与广大教师息息相关的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据了解,根据新《办法》,禁止单纯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考核中小学教师;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此外,还首次提出推行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教师应与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据了解,与1998年制定施行的老《办法》相比,今年8月起施行的新《办法》强化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如: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第十九条明确,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新《办法》在修订中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管理,教师培养培训上的职责。如第十三条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心理健康等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各项教师管理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