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0:29作者:王新老师
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250元上调至1380元(每日63.4元),上调幅度为10.4%;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3.2元/小时上调至14.4元/小时,上调幅度为9.1%。
为提高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精神,结合我市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因素变化情况,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广安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各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部门,广泛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