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1:15作者:李一老师
从今年11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从1470元调整为1660元,涨幅12.9%;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12元调整为15.2元,涨幅26.7%。
嘉兴继续位列全省“第二梯队”
今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发布。
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档。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介绍,基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我市将参照省第二档进行调整,“嘉兴一直以来参照第二档调整,这次也不例外。”
“最低工资”≠“到手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将依照执行。
注意:最低工资并不是指市民日常所说的“到手工资”,而是包含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等。此外,最低工资不包含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福利待遇。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应主动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试用期内也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