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1:50作者:王华老师
“我是睢阳区的一名保安,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只有1050元,不知这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1月28日,睢阳区的张先生求助说,他所从事的保安工作每个月只有1050元的工资,他感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月29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荣建立。“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文件,目前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荣建立说,根据相关规定,允许在最低工资标准内扣除8%的应由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2%的医疗保险金和0.5%的失业保险金,“如果其工作单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的话,也是允许在最低工资标准内扣除12%的个人交纳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的!”
荣建立说,如果其工资正好与最低工资标准持平的话,那么在扣除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等个人应该交纳的部分外,所领取到的实际工资是会低于该标准的。
但是根据张先生所反映的1050元的工资,即使扣除了8%的个人应该交纳的养老保险金、2%的医疗保险金、0.5%的失业保险金和12%的个人交纳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以后,也是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除了环卫工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外,在市区范围内工作所领取到的月工资不应该低于1450元……”荣建立说,环卫工人一般都是下岗职工和五六十岁的退休人员,这样就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并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也是这个道理,因为原先工作的单位已破产,不可能再按照正常工作来领取工资了!”
荣建立说,如果领取到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首先可以向企业负责人咨询和沟通,看是否存在自己所不了解的情况,“如果只是一两个月,因特殊原因造成领取的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应该沟通解决。如果每个月都达不到该标准,那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
据悉,豫政〔201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