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1:33作者: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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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于2013年9月12日在人民网留言板致信泸县县委书记,反映四县三区教师待遇差别大、乡镇教师流失严重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教师待遇问题
经查,按照《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关于泸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县府办发〔2009〕91号)和《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县人社发〔2011〕68号)文件精神,全县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标准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按照分级核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绩效工资参照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执行,高中阶段的教师绩效工资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标准执行。我县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符合国家人社部相关规定,2011年、2012年我县先后两次调整了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同时我县教师绩效工资标准严格按文件精神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教师流动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人事管理的意见》(泸县人发〔2010〕29号)文件精神,凡申请流动的教职工,在本县内调动原则上须在现任学校工作两年以上,调出县外或非教育系统须在本县教育系统工作三年以上,新招聘人员按招聘公告的要求执行。本人申请调动的,须在当年7月10日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泸县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表》经调进、调出单位签字盖章同意后送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或县人事局审批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县外的须在8月10日前交调入单位人才流动联系函,逾期未交调入单位人才流动联系函的,不办理调动手续。教职工流动工作原则上每年暑期研究一次。县教育局在办理人员流动时严格执行文件精神,对于违反规定的流动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