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4 10:57作者:李一老师
从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莱芜市自2015年3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0元上调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上调为14.5元。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了解,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如果用人单位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单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据悉,莱芜连续六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0元上调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上调为14.5元。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