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1:01作者:才子老师
省人社厅发布消息,湖北将从2015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调整情况怎样?调整适用的对象有哪些?我市历年来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多少……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昨日到市人社局进行了采访。
幅度
我市最低工资将分别上调205元、200元
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上调至14元和12.5元
我省将从2015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拟将现行的1300元、1020元、900元调整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4档,平均增长21%。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4元、11元、9.5元拟调整为16元、15元、14元、12.5元。
其中,第一档适用区域为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第二档适用区域为武汉市6个远城区,襄阳市、宜昌市中心城区。第三档适用区域为其他10个市(州)市区、3个直管市、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指数居前22名的县(市、区)及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区)。第四档适用区域为神农架林区和其他县(市)。
我市属于第三档和第四档,将从2015年9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市直(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京山县、钟祥市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20元调至1225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至14元;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00元调至11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5元调至12.5元。
对象适用于我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根据要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不包括相关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