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0:57作者:王新老师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14.4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know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