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6:00作者:李天扬老师
从7月1日开始,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调整为1380元(每日63.4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2元调整为14.4元。
据了解,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市人社局表示,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我市先后13次调整提高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从历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看,都体现了政府在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特别是在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