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1:00作者:王华老师
从2016年1月1日起,扬州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70元,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
最低工资标准元旦起上调
月增140元市区达1770元
根据扬州市调整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扬州市区(含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按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元。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据了解,与调整前相比,市区以及县市都月增加140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为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具有法定的强制性。除特定情形外,无论采取何种工资计发的方式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计算,1770元的月最低工资,每工作一天,至少收入81元。
各类津贴不能算进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费
是不是拿到手的钱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行?据悉,各类津贴不能算进最低工资。
扬州市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