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7:21作者:李一老师
从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鞍山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确定,从明年1月1日起,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城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8元调整为13元。
城区最低工资标准月涨270元
2016年1月1日起,辽宁省将执行第九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达17.7%。考虑到全省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差距的因素,将分档由原来的三档改为四档。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标准为1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5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0.8元,四档标准为9.5元。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