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0:58作者:王华老师
11月30日,我省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
●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5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