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8:27作者:王新老师
对离退休人民警察,不能调整警衔津贴标准。主要原因是:
(1)警衔津贴是国家根据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对在职人民警察在工资待遇上给予的优惠政策;而“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两者是不同的。
(2)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规定:“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离退休人民警察不属于警衔津贴的实行范围,不存在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问题。
等级编制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2)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Ⅰ.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
1.第1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
2.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Ⅱ.第二等:警监(3级)
1.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2.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