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0:41作者:三水老师
随着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工资也在有所提高,下面我们就关于工资改革的话题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为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91号)规定,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14号),结合《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跨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符合以下规定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认定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1)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3)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4)军人服现役年限。
以上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2.流动就业人员接续我市职工医保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并在我市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在本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市内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三)上述两项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衔接
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可按12.5%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折算不足整月的,向上取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