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22:14作者:三水老师
“婚假3天”未入法
随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通过,我省将为期14天的晚婚假取消。此前一直执行的晚婚可共计享受17天婚假的政策,一下只剩下了3天,由此而引发的关于婚假到底能不能延长的话题也成为社会热点。记者在试图寻找“婚假3天”的出处时发现,这一规定竟然从没有出现在上位法之中,而是来自56年前,由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下发的一则针对国营企业职工法定年节假日休假的相关标准。
●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981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002年起实施的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中提到:“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劳动法只规定要放婚丧假
记者在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得知,目前,劳动法还是沿袭着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其中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但是对于婚丧假期的时间,未做具体说明。
婚姻法暂未更改鼓励晚婚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于晚婚鼓励政策还未进行更改,同时,对于婚假具体天数并未涉及。
新版《山东省计生条例》取消晚婚假没明确婚假天数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中提到:“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旧版的计生条例第二十九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