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2 03:12作者:李天扬老师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绩效工资”即一种将雇员薪酬待遇与个人业绩、工作成效密切挂钩的工资计量形式——工作绩效高、干得好,工资待遇就高,反之则低。其反面,正是我们熟悉的“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工资制。因此,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绩效工资,有利于充分体现个人的劳动价值和工作技能,实现多劳多得,也有助于单位调动和激励员工潜能,提升工作效率、节省成本。
不过,要使绩效工资的上述好处和价值真正发挥出来,恐怕还要进一步斟酌——比如说,事业单位的“绩效”究竟是什么,又如何厘清和界定?
在我国,“事业”主要是一个与“企业”相对的社会组织概念,是以服务社会公益为基本目的的非营利公益组织,正如古人所说“举而措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而后者则以私益为基本目的和首要出发点,最大程度追逐自身“利润”实乃其天性。
因此,“绩效”之于事业和企业的内涵、标准也截然不同。企业绩效以企业利润为核心,利润高、赚钱多,便是最大的绩效。而对于事业单位,一方面,其“绩效”必须最大程度地凸显其社会公益性,并抑制、克服其可能潜在的自利性和营利性;另一方面,其“绩效”还必须同时依循各自具体行业的内在要求,凸显其独特的公益价值。以医疗和教育为例,其各自的独特公益价值便是:“救死扶伤”和“教书育人”。
不得不说,目前我们许多事业单位在这两个方面都做得不尽如人意——事业“绩效”应有的内涵和标准均被严重异化、扭曲。仍以医疗和教育为例,一方面,一个时期以来,产业化、逐利化均成为它们共同的特征、趋势,在追逐自身部门利益及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内在的“公益”本性深度迷失,如教育乱收费的盛行、天价医疗的频仍,并逐渐纠结成“读不起书”、“看不起病”的民生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