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2 03:10作者:王华老师
近日,记者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本月起,盐城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省公布的二、三类地区标准。
据了解,具体调整的标准为: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大丰市、东台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由原来的1280元调整为1460元/月,上调180元/月;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由原来的1100元/月调整为1270元/月,上调170元/月。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具体调整标准为: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大丰市、东台市由原来的11元/小时调整为12.5元/小时,上调1.5元/小时;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由原来的9.5元/小时调整为11元/小时,上调1.5元/小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所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这是盐城市自从去年7月1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后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信号,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作出积极调整,有利于保持工资价位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