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2 03:04作者:李天扬老师
9月15日,为期一个月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结束。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是已经实施6年多的《物权法》中的一项规定。《物权法》同时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多年来,国内许多民法学者一直呼吁制定不动产登记法。
直到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提出了时间表,2016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但是,征求意见稿还是延迟了一个半月才公布,距离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征求意见稿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过去了半个月。
多名参加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立法起草小组的学者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之所以一再延迟公布,原因在于有些问题争议较大,短期内很难达成共识,为了尽快出台,只好回避争议,对于必须涉及的问题,只作原则性、模糊的规定,条例的名称也用了‘暂行’。
据了解,国土资源部上报给国务院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有90条,但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只有30条,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具体区分整章被删除,建议稿中对不动产登记的区分、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以及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等细化规定的内容,都未能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一直参与国土部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不动产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条例,性质上是一部不动产权利登记程序法,既然是程序法,就应该详细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遵循的程序,比如申请各种不同类型的登记时要提交哪些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如何受理申请等,不能仅仅是对物权法法条的简单重复,只作出原则性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条例在征求公众意见之后很快出台,建立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有很多难题待解。
由哪个机构、哪些人进行不动产登记
程啸表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是整个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最为关键,也最受关注的问题。也正是由于解决这个问题的难度很大,《物权法》留了个口子,交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016年11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
由于国务院没有明确地方的登记监管机关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如何统一,因此,在《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过程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务院明确规定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那么出于管理与业务指导上的方便和对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登记主管部门也应当是国土厅(局),至于县、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就应当为县、市的国土局。
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了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其中,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等5省已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5省(市)已在国土资源厅(局)内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启动了相关工作。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别很大,应当尊重各地实践,不应都统一到国土部门。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指定,并接受上级政府的登记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这就是说,各地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登记机构,可能是国土部门,也可能是住建部门,也有可能是其他部门。参与过国土资源部建议稿起草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尹飞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解释说。
但他认为,最理想的做法是,单独设立一个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原本负责登记的人员纳入其中。
这种设想是程啸一直以来认可的方法,他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成为一个独立机构,独立于现有的土地、房屋、海域等不动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至少在县、市这个层面应当独立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在程啸看来,我国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时应当排除部门利益、行业利益干扰,摒弃将不动产登记仅仅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或手段的狭隘认识,通过分离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管理来保持登记机构的中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