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23:13作者:李一老师
日前,淮海晚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每月增加了140元;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00元,每月增加了130元。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市区调整至1600元
根据我市调整方案,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即由原1460元调整为1600元,每月增加1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5元调整为14元。
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即由原1270元调整为1400元,每月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2元。
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是为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具有法定的强制性。除特定情形外,无论采取何种工资计发的方式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计算,每工作一天,应至少收入73.56元。
另外,我市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发工资不一定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实发工资不一定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因为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以市区执行二类地区标准1600元为例,新标准中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5%)和医疗保险(2%)。按目前市区企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2550元计算,一个参保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最低为267.75元,以刚刚执行的1600元的标准,扣除267.75元的社保费后,职工拿到手的工资最低可能为1332.25元。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卞恒亮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劳动者只要提供了劳动,即使因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不超过当月应发工资的20%),或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合法规定需扣除赔偿费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