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2 03:00作者:李一老师
随着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大多数企业已经知道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这还不够。在征管实践中发现,大多数企业认为不征税收入就是“不征税的收入”,这是不对的,不征税收入是暂不征税,而非永不征税。
比如,某企业取得政府补助N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已全部支出。汇算清缴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调减N元,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调增N元。其实,企业这样处理,会导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N元,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正确的做法是:先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入N元,再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调减N元,第38行调增N元。
有的企业对此很不理解,不明白为何不征税收入还要征税。通俗地讲,首先企业应当把从政府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收入总额,然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全额调减,最后使用时再调增。我们以下面的例子来说明:
例1:企业2016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2016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例2:企业2016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全部支出。则2016年该政府补助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100=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例3:企业2016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没有支出;2016年全部支出。则2016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0(元);2016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例4:企业2016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适用税率25%),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支出60万元,2016年支出40万元。则2016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60=6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60×25%=15(万元);2016年该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