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20:32作者:王新老师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法定扣除额3500元(或外籍人员4800元)后,还可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标准缴交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两处取得工资如何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或外籍人员4800元)-其他可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个人负担的社保费230元,住房公积金300元,假设无其他扣除项目,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000-3500法定扣除费用-230社保费-300住房公积金=1970(元)
应纳税额=1970×10%-105=92(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双薪、年薪)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