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2 02:42作者:王华老师
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5﹞56号),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划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400元/月、1250元/月、1100元/月,增幅分别为12.90%、13.63%、14.58%;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5元、12元、10.5元,增幅分别为15.38%,15.38%、16.67%。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综合考虑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符合“十二五”规划目标要求,也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兼顾了企业承受能力和低收入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的期待,是适时和必要的。
最低工资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工资制度,是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工资收入分配最直接的政策措施,是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最有效的手段。本次调整是为落实国家确定的“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控目标,同时也是为落实2016年省“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是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了贯彻执行好豫政﹝2015﹞56号文件,省人社厅与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5﹞13号)。要求各类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民人政府令第141号),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标准,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加强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最低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工资的合法权益。